「教育實習成績評定指標與評量基準」業經教育部於107年8月22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70128837C號令訂定發布。
依107年7月24日發布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18條第1項:「教育實習成績評定,分為優良、通過及待改進三種;依序評定下列項目:一、教學演示:由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或退休教師共同評定。二、實習檔案: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三、整體表現:由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評定。」,教育實習成績評量由百分法改為三等第制,適用107年8月起參加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請各教育實習學校轉知擔任實習輔導老師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