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基準:109年8月1日至翌110年1月31日止參與教育實習之本校實習學生為限,符合109年度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至多支領6個月。